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18个调查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221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13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82人;给予党纪处分97人次(其中撤职3人),政纪处分101人次(其中行政降级以上10人),组织处理36人次(其中免职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
燃煤锅炉问题
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省质监系统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54余台,部分市州环保局违规通过环评批复,加重了我省大气污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质监局原巡视员黄国庆(时任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专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秦建英(时任黄冈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程辉(时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同时,还分别给予黄焱军、吴明益、陈乐一、何永斌、周秋英等9人党政纪处分。
二、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珍珠养殖取缔
拆除工作滞后问题
省农业厅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将斧头湖109个围网围栏养殖证延期;未按照《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积极开展清理整治珍珠养殖专项执法,造成全省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珍珠养殖取缔拆除工作严重滞后。鄂州市、黄石市阳新县等地相关部门未及时将珍珠养殖工作纳入渔政执法范围,珍珠养殖取缔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常委、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贵洲(时任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焦泰文(时任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水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汉中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鄂州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彭正权(时任鄂州市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阳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徐德世党内严重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处分处理(与问题十合并处理);对武穴市水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鲁志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李明辉、王先国等14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武汉市水污染治理突出问题
武汉市未如期完成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未能实现主城区排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导致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养殖污染、农业生产排污等问题;陈家冲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改扩建项目建设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左绍斌(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四合并处理);给予襄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詹德昊(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兼市湖泊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行政记过处分(与问题四合并处理);给予时任武汉市城管委副主任米新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五合并处理);给予武汉市城管委调研员李宏清(时任武汉市城管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处处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与问题五合并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张斐、黄化、黄哲、刘长安、夏福志等13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武汉市违规填湖占湖突出问题
武汉市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放宽湖泊保护标准,在编制及批准实施湖泊“三线一路”规划时未严格落实蓝线保护范围,造成汤逊湖、官莲湖、硃山湖等应予保护的部分水域被划出保护范围,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光清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三、五合并处理);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时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给予江夏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旭东(时任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大桥新区汤逊湖“湖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洪山区园林局党委书记、局长施庆军(时任洪山区洪山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洪山街汤逊湖“湖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肖少华、雷寿文、赵扬、肖诗民等12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武汉市大量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
武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迟缓,导致2013年至2016年该市551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导致城市防洪防涝能力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秦军(时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予以诫勉;给予武汉市政协副主席干小明(时任武汉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江岸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万必良(时任江岸区谌家矶街党工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陈典学等10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六、违规大量上马磷化工项目问题
省经信委及荆门市经信委在审核新瑞丰公司产能置换方案时使用虚假的产能指标,未督促该公司真正淘汰替代的生产线。宜昌市经信委超越权限,采取变通形式,分别为兴发公司和大江公司项目出具情况说明,违规认定两个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致使环保部门批准通过环评验收,发改部门违规备案,导致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阳万坤(时任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省经信委党组成员、省无委办主任王化平(时任省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十八合并处理);给予荆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宁官松(时任荆门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大真(时任宜昌市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邓忠明、黄启华等7人政纪处分。
七、宜昌市宜化集团5家分公司
环境违法多发问题
宜昌市对国有控股的宜化集团公司危害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处置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猇亭区未按要求按期完成辖区内污水管网接入主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导致辖区内宜化股份公司等企业工业废水不能及时接入污水处理厂,部分工业废水排入长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宜昌市委常委、秘书长刘建新(时任宜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王仁俊(时任宜昌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昌市夷陵区委书记王玺玮(时任宜昌市猇亭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宜化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远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刘彦才等9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违法违规养殖突出问题
荆州市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洪湖市、监利县拆除洪湖非法围网,未及时制止、纠正洪湖保护区管理局以收费代替执法行为。洪湖市、监利县对拆除洪湖非法围网工作部署不力,进度缓慢。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对拆除洪湖非法围网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力;违规收取非法围网养殖费330万元;洪湖市渔政局、监利县水产局违规办理保护区内养殖证制止不力。荆州市对上述问题督促整改不力,致使非法围网长期存在,严重影响洪湖水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荆州市沙市区委副书记、区长黄勇(时任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行政记过处分(与问题十三合并处理);给予荆州市文明办副主任冯锦刚(时任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对监利县水产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道先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徐炎宏、毛向云、唐忠红等7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九、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违法开发建设突出问题
黄冈市、黄梅县及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做好龙感湖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导致保护区内围网养殖、大唐风电项目、医药小区等违法开发建设问题突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孙璜清(时任黄冈市委副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冈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王浩鸣(时任黄冈市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对黄梅县委书记马艳舟(时任黄梅县县长兼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予以诫勉;给予黄梅县政协主席张鹏程(时任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喻长友、朱建国、叶国庆、许正清等11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黄石市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水质恶化严重问题
阳新县对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未开展取缔投肥养殖整治工作,对网湖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未落实到位,违规两次延长网湖承包过渡期;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履职不力、监管缺位,导致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13个主要湖泊均被外包用于投肥养殖,水质逐渐恶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黄石市交通运输局正县级干部童金波(时任阳新县委书记、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石市西塞山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宏伟(时任阳新县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阳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教法(时任阳新县林业局局长、网湖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王建华、罗应中、郑治发等15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一、长湖沙洋县片区污染突出问题
沙洋县未按期完成长湖围网围栏养殖拆除工作;未按期完成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对后港镇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不力,企业废水长期直排长湖,导致长湖水体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沙洋县委书记揭建平进行问责;给予荆门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谢继先(时任沙洋县委副书记、县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县长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良洪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吴建国、杨宏银等5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二、东荆河潜江段水环境污染严重问题
潜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东荆河流域175家规模养殖场中160家未配备环保设施、166家未通过环评,部分畜禽养殖场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东荆河;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湖北莱克现代农业公司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未按期完成华中家具产业园等污水处理厂建设。省畜牧兽医局对规模养殖场动态管理和不定期抽查不力,未能发现潜江市上报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大部分没有配备环保设施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畜牧兽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红颂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畜牧兽医局调研员汪明阳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仙桃市政协办公室主任科员王宏(时任潜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张新全等5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三、四湖总干渠荆州段水质恶化问题
荆州市未及时解决新建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资金、协调等具体问题,新建城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全市367家治污设施未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四湖总干渠水质。监利县推进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项目行动迟缓,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城区日均1.3万吨污水直接排放;9座乡镇污水处理厂至今未正常运行;辖区内152家治污设施未达标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四湖总干渠水质。江陵县对普济、熊河2家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对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造成219.09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闲置,导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仅为30%;对辖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监管不力,违规为18家治污设施未达标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6家办理环评手续。洪湖市对辖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到位,采用雨污合流配套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不力,导致乡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对辖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监管不力,违规为20家治污设施未达标养殖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11家办理环评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职级干部万卫东(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与问题八合并处理);给予荆州市政协秘书长张少华(时任荆州市住建委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荆州市水产局局长黄服亮(时任荆州畜牧兽医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荆州市住建委调研员朱俊(时任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监利县委书记黄镇(时任监利县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荆州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万玲玲(时任江陵县县长)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胡志东、赵吉俊等18人党政纪处分。
十四、仙桃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严重污染地下水问题
仙桃市对新、老垃圾填埋场长期存在渗滤液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及时、整治工作滞后,导致周边水体和区域地下水污染严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潜江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董方平(时任仙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予以诫勉(与问题十五合并处理);给予仙桃市住建委主任刘行兵(时任仙桃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仙桃市城管设施建设维护中心原副主任赵顺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夏可群等3人党政纪处分。
十五、仙桃市4个污水处理厂
不能正常运行问题
仙桃市对城南、仙下河等4个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不到位,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进展缓慢,污水收集管网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大量生活污水直排通顺河,部分河段污染严重,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长期未得到解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仙桃市委副书记李启斌(时任仙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予以诫勉;给予仙桃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陈长生(时任仙桃市城投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武汉金宇综合保税发展有限公司党群办主任王仁盛(时任仙桃市污水处理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昌杰峰等3人党政纪处分。
十六、孝感市孝南区碧泉
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
孝南区推进碧泉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不力,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规调整污水管网设计,导致原设计收水范围内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府河;违规决策采用“雨污合流”管网设计方案,将排污主管网接入排涝泵站集水池,导致雨量过大时大量污水通过泵站直排府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孝感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军安(时任孝南区区长、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孝感市政府办正县级干部刘刚(时任孝南区委副书记、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孝感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宏发(时任孝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孝南区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沈灼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戴少平等4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七、新洲区重发展轻保护、
环境管理突出问题
新洲区推进柴泊湖环湖截污工程建设滞后,造成柴泊湖水质恶化;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意国科弘大科技(武汉)公司“二氧化硅气凝胶项目”开工建设;违规将涨渡湖水面承包给武汉市亮点水产品养殖公司,未制止纠正该公司养殖中投放饵料、肥料,导致涨渡湖水质不达标;未按时完成曲背湖周边的畜禽养殖关停、转迁,导致曲背湖上游及周边畜禽养殖粪水未经处理直排曲背湖;在张港闸、南濠闸、被絮围泵站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导致污水直排举水河;未及时推进邾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解决其出水总磷超标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武汉市委常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胡亚波(时任新洲区委书记)予以诫勉;给予武汉市委委员、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余世平(时任新洲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新洲区委常委高潮(时任新洲区政府副区长、阳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阳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职务;给予新洲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区防汛办主任张新平(时任辛冲街办事处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同时,还分别给予周耕、吕文洲、余春伦、宋海林、周天喜等10人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十八、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弄虚作假问题
省经信委违规为湖北金胜兰公司260万吨炼铁产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重复使用明达公司76万重量箱玻璃产能、宜昌福龙公司30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导致我省违反国家工信部规定新增平板玻璃、钢铁过剩产能。省发改委受理金胜兰公司项目备案登记时,对产能置换指标审核把关不严,在省经信委未对260万吨炼铁产能制定置换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为项目补办备案登记手续。沙洋县未按上级要求积极推进玻璃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导致全县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滞后,增加875万重量箱玻璃产能的环境排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重化产业处处长艾金群行政记大过处分(与问题六合并处理);给予省发改委工业处处长邹春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沙洋县政协副主席(时任沙洋县副县长、县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组长)姚在斌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还分别给予李应春、欧钢虹等12人党政纪处分。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对上述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严肃问责和公开通报,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坚定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的决心和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和完善制度,层层压实环境保护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努力开辟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
要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不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韧不拔抓好生态修复,坚持不懈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要坚决扛牢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政策落实;敢于较真碰硬,对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不回避、不遮掩,敢担当、善作为,力戒走形式、搞花架子;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要坚决履行监管责任。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严把关键环节,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要素的生态环境立体监管网络,严肃查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突出环境问题不能以罚代管、以处代治,要出重拳、下猛药,铁腕整治。
要坚决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纪律权威,坚决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司法机关要严肃追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坚决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绿色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法纪环境。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